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历年真题(2020-08-27)

发布时间:2020-08-2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材料二: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从立法环节来看,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从执法环节来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均在于实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四)从司法环节看,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真题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错误。

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庭审过程中中止审理的情形?( )
A.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B.被告人脱逃
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D.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答案:C
解析:
考点:中止审理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 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 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A、B、D项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 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 审可以继续进行。可知,C项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依题意,C项当选。

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是

A.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D.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 58 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A 正确,D 错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B 错误;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C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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