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答案】B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撤诉处理

【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B项正确,当选。根据《高法解释》第158条第一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本案中赵四父母是原告,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都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

C项错误,D项错误,皆不可选。根据《高法解释》第158条第二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错误。而D项中李二的父母不到庭,法庭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缺席判决,故D项也不正确。

2.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

【考点】停止违法行为

【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题干的停止违法开采,并不具有惩戒性,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的暂时性控制。题干的停止违法开采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将当事人的财产收归国有的行为,题干并不符合,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题干的停止违法行为并并无先行的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基础,D选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项,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法院应依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符,A项错误。
B项,该公约第5条共列举了七种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该规定是穷尽性的,不存在其他可援引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1款,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交付仲裁的事项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可予承认与执行。C项错误。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D项错误。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破产监督人,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是( )。

A.管理人
B.人民法院
C.债权人会议
D.清算组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详解】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一,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第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在本案中,甲实施的暴力已经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且具有“当场性”,故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因此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本案中,甲在乙的脖子上割了一刀,致其流血不止,由此可推断已造成他人轻伤,抢劫罪已经既遂。所以B正确,A错误。【陷阱】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中的“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得逞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从客观方面说,是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从主观方面说,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此,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劫取财物的,或者所取得的财物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没有因果关系的,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在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丁的反抗,丁是基于对乙的怜悯,心而交付财物。因而,如果单从对财产法益的侵犯这一角度看,本案并不能被认定已经既遂。因此如果题干中没有提供“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血流不止”等可以推定构成轻伤的信息,本题的答案就只能是抢劫罪未遂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安装的假肢配置的轮椅的辅助器具费用由( )支付。

A. 医疗保险基金
B. 工伤保险基金
C. 用人单位
D. 劳动者
答案:B
解析: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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