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很坑人,细微处考查逻辑、文字和公司法有关增资的知识点。A项考查有关增资的表决权问题,依据《公司法》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条款需要特别注意,它实质上指的股份,而不是股东,即由占公司股份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才能通过,不是股东人数,A项错误。

B项考查认缴增资是否可以分期缴纳的问题。依据《公司法》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缴纳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B项正确。

C项考查增资份额的认缴问题,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是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C项错误。

D项表述无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董事长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本题题干中未列明董事长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错误。

2.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解析】

A项考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限问题,依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里需要区分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两个概念,法律规定前者可以查阅并复制,后者不能复制。A项错误。

B项考查股份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并无查阅并复制董事会记录的权利,B项错误。这里要区别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区别。

C项考查侵害知情权的救济权问题,依法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C项错误。

D项考查合伙人的知情权,依据《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部分的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练某向上海市公安局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表》,被告知该文件属于内部工作资料,本身不属于政府信息。练某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练某提出申请,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但也可以口头提出
B:如果上海市公安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练某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练某,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C:练某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D:练某不服该决定,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
答案:A,D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见,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故A选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可知,B选项表述错误,因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同时批准延长期限的也不是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而是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题练某并未申请提供上述相关的政府信息,因此不需要在申请的同时递交其身份证明,故C选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结合《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因此,D选项正确。

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
市政府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低于(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E.地方性法规
答案:A,B,C,E
解析:
知识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地方性规章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D
解析: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由此可见,“关系密切的人”强调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对于关系密切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亲朋好友,这种密切关系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交往密切,也可以是因血缘、地缘、姻亲等原因而关系密切。本案中,甲与丁早年就认识,虽多年未见,但甲与丁多年的交往使甲掌握着丁的隐私,由此对丁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应认定为关系密切。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唆使丁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丁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对明知有罪的丙做无罪处理,丁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教唆犯。因此,C是正确的。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这两罪系独立的犯罪,不存在牵连关系等情形,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小学生小毛10岁,父母被公司派出国工作3年,小毛的父母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朋友张某。小毛与同学小亮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发生争吵,小毛将小亮的头打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张某和小毛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小毛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D:张某和小毛的父母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小毛为10岁的小学生,按照生活惯例上学放学可以不需要接送,因此小毛侵害小亮的行为,张某没有过错,所以应由小毛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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