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历年真题(2020-08-26)

发布时间:2020-08-2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的客观题考试还有两个月左右,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真题练习有在做吗?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关,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个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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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C.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
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
答案:A,B,C,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存款属于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被继承人在上海的房产适用中国法,在巴黎的房产适用法国法。

某县粮食局局长郝某花钱雇两个杀手杀害反映自己问题的粮食局副局长张某,两个杀手错将和张某穿着比较相似的魏某杀死,则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郝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两位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郝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D.两位杀手构成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
解析:
两个杀手认错人而杀害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郝某和两个杀手是共同犯罪,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

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有?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答案:A,D
解析:
AD。《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所以AD项是正确的。


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某市建筑行业的一家龙头公司,以工程质量高、造价低著称,是该市数个大型房地产项目的总建筑商,A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12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甲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原材料水泥供不应求,遂决定自行投资设立水泥生产厂。20 1 2年6月,甲公司与该市的乙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其中甲公司占64%的股份,丙公司占31%的股份,乙公司占5%的股份。在董事长的选任过程中,有3名应聘者在股东会的考虑之中:B,某大学MBA毕业生,在校成绩优秀,在求学的同时还勤工俭学,提前偿还助学贷款,剩余10万元贷款也将在2012年年底到期前偿还完毕;C,曾担任某国有水泥生产厂长,上任不满1个月,该厂就倒闭了;D,原汉堂食品公司总经理,经济管理经验丰富,但2006年曾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股东会认为只有D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公司要求,遂决定由D担任丁公司董事长,其余5名董事,股东会决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任。丁公司成立后,顺利投入运营,仅20 1 2年下半年就生产水泥数十万吨并全部售出且盈利。 20 1 3年水泥产出量和销售量持续增加,但是利润非升反降,到年底出现了亏损,经查发现:在股东会决议的支持下,丁公司的大部分水泥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了甲公司。 20 1 3年中旬,D在接受了A代表甲公司的房产馈赠后,直接听从A的指示,在大量前期货款还未支付的情况下,继续将水泥源源不断地运往甲公司。乙公司得知后异常气愤,立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D赔偿给丁公司造成的损失;丙公司紧急查阅丁公司账簿后发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自己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遂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和D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有债权人E向丁公司索债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丙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该案中上述各个公司和人员的哪些行为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简单说明理由。


2.假设三起诉讼的提起均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和判决?简单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1)丁公司董事长的选任决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D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所以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B、C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没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2)丁公司的其余5名董事不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任。累积投票制是股份有限公司选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方式之一,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3)甲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与丁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丁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公司法》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4)D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受甲公司董事长A的指使,向其持续输送水泥,损害了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5)乙公司直接对人民法院提起对D的诉讼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首先书面请求丁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会拒绝或者30日内未起诉时,才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乙公司提起的诉讼:甲公司利用对丁公司的控股地位从事关联交易,损害了丁公司的利益,属于《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对丁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D违反了作为董事长的忠实义务,收受贿赂,其非法所得应归丁公司所有,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丙公司提起的诉讼: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害,属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情形;D收受馈赠协助甲公司损害丁公司利益,属于《公司法》第1 52条规定的情形,甲公司和D都应当对其各自给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E提起的诉讼:甲公司滥用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和丙公司履行了股东义务,没有滥用行为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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