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考点】胁迫
【解析】
胁迫,是指以即将行使危害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从而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为法律行为。胁迫可以是目的不正当,也可以是手段不正当,还可以是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A项、B项考查目的不正当。举报他人犯罪,手段正当,但强迫他人借款或强制购买他人藏獒之目的不正当,构成胁迫。故A项、B项不选。
C项考查手段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也不正当。故C项不选。
D项为非胁迫情形。甲举报乙醉酒驾车的手段合法,希望获得乙撞伤甲的医疗费,目的合法,不构成胁迫。故D项当选。
2.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解析】
题中所涉合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能否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取决于乙公司是否追认。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C项错误。若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另外,甲用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属于欺诈,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但此处之撤销权须以诉讼方式作出,故B项正确。若乙公司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最终归于无效,不存在履行的问题。故D项错误。
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
依《民法通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在此基础上作答。《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乙银行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答案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A项、B项、C项考查债权让与中断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让与通知不生中断时效之效力。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但因甲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成为新的债务人。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银行为债权受让人,丁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
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
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赵某的行为至少能够构成:( )
A.抢劫罪 B.传授犯罪方法罪
C.盗窃罪 D.故意杀人罪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
讲解:丁扒窃申的钱包,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抢劫罪;赵某教甲等多人扒窃技巧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赵某教唆 丙去盗窃,尽管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但赵某依然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此外,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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