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考点】胁迫

【解析】

胁迫,是指以即将行使危害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从而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为法律行为。胁迫可以是目的不正当,也可以是手段不正当,还可以是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A项、B项考查目的不正当。举报他人犯罪,手段正当,但强迫他人借款或强制购买他人藏獒之目的不正当,构成胁迫。故A项、B项不选。

C项考查手段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也不正当。故C项不选。

D项为非胁迫情形。甲举报乙醉酒驾车的手段合法,希望获得乙撞伤甲的医疗费,目的合法,不构成胁迫。故D项当选。

2.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解析】

题中所涉合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能否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取决于乙公司是否追认。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C项错误。若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另外,甲用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属于欺诈,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但此处之撤销权须以诉讼方式作出,故B项正确。若乙公司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最终归于无效,不存在履行的问题。故D项错误。

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

依《民法通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在此基础上作答。《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乙银行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答案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A项、B项、C项考查债权让与中断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让与通知不生中断时效之效力。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但因甲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成为新的债务人。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银行为债权受让人,丁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2015年)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斡旋受贿。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故D项正确。

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
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
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
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B
解析:
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由章程确定,宏大公司章程确定总经理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不应视为表见代理,因为公司章程为公开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D
解析:
如果受损财产仍能通过修理恢复原状,则应当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请求折价赔偿,冯某要求文某赔新车于法无据,A项排除。冯某的轿车和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范畴。B项错误,D项正确。关于C项,《民法通则》仅对姓名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规定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一般的财产损害则不适用此种责任承担方式,C于法无据,亦应排除。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赵某的行为至少能够构成:( )
A.抢劫罪 B.传授犯罪方法罪
C.盗窃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
讲解:丁扒窃申的钱包,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抢劫罪;赵某教甲等多人扒窃技巧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赵某教唆 丙去盗窃,尽管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但赵某依然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此外,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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