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检察官业余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情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元的酬金

B.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C.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

A项:《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甲检察官不得兼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同时也不可以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此项错误。

B项:检察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单位领导提出改进建议,此项正确。

C项:《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第1条第(七)项:“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此项错误。

D项:拘传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是不适用拘传的,此项错误。

2.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A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2条:“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此项违背,不选。

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此项违背,不选。

C项:《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五)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此项违背,不选。

D项:律师开展研讨会并邀请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出席的,并不违反规定,此项当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省某市国家安全局以某甲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物品为由没收该物品。某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复议机关是市政府
B:复议审理期限至多为90日
C:复议机关延长审理期限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D:市国家安全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答案:A,C,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国家安全机关与海关等机关在领导体制方面不一样,前者不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体制(实际是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但在确定复议机关时是一样,均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故A项错误,本题的复议机关只能是省国家安全厅。《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据此,复议审理期限在延长的情形下,至多90日(60日+30日),故B项正确,不应选。根据该条,延长复议审理期限,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不需要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故C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据此,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为10日,而非15日,故D项错误。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关于国际法中外交人员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先经得接受国的同意
B、临时代办是代办的一种
C、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派遣国使馆人员,但须说明理由
D、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
答案:B,C
解析: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应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本题A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选项B中的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职务概念。临时代办是指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就称为“临时代办”。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其国书赴任。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出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业人员甲与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勾结,李某故意不锁保险柜,甲潜入财务室窃取李某保管的公款,则甲成立盗窃罪,李某成立贪污罪
B: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C:某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无业人员丁某勾结,由丁将自己汽车投保并烧毁该车,由张某理赔,二人将赃物10万元瓜分,则丁成立保险诈骗罪,张某成立贪污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贪污罪的共犯问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故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丁某、张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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