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选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A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都是
向执行法院提出。B项正确。
C选项,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当事人是指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C项正确。
D选项,在执行行为异议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的手段是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根据情况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D项错误。
2.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本题“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意味着这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意味着选不出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意味着法院已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而协商不成,因此最终应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且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A、B、D项错误,C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权利,外国民用航空器非法入境,该国可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使用武器来维护其领空主权
B、该公约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C、民用航空器在甲国和乙国重复进行了登记,在后的登记有效
D、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的定期航班飞行以及不定期航班飞行均必须取得领空国的许可
《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A.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B.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C.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D.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宁府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中国香业公司,中国香业公司成为魔王岭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中国香业公司以魔王岭企业的名义向不知情的活色生香公司购买了一批香料,但魔王岭公司所有财产仍不足以交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B.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宁昊天交付剩余货款
C.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中国香业公司交付剩余货款
D.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靖昌交付剩余货款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締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締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该条约因为与国际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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