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

B.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

C.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

【答案】B

【解析】本题当年考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开始,而不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B项错。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代表邓小平曾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思想。判断下列哪一项不是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B.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C.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D.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其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故D项错误。

3.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归责与免责。

A项:在任何时候、任何状态下都是存在着法律的,此项错。

B项:此项说法是对紧急避险的免责阐述,正确。

C项:法律的出现并不会阻止紧急状态的出现,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此项错。

D项:法律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条件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故此项错。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则。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B.承租人将租赁物私自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C.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D.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或者由第三人负担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1)选项B属于迷惑选项,《合同法》并没有该规定,没有法条依据。(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选项C错误。(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所以选项D错误。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答案:C
解析:
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标准合同,这种空白合同并不是合同,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具有针对性和简化性的作用。格式合同可以起到简化谈判过程的作用。它可以向谈判的当事人提供建议性的条文,作为合同条件的基础,这样可以缩短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时间,为争取商业机会创造条件。从性质上讲,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答案:C
解析:
所谓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狭义法律”具有解释权的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文件制作者的目的或意图来进行解释,本题若进行此种解释方法,其实是按照立遗嘱人王某的意图来解释。王某已过世,其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的含义不明,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均是立足于自己的目的,故B项错误。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文义解释是应当最先使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最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故D项错误。王某遗嘱不存在虚假、违法等情形,故C项正确。

案情:犯罪嫌疑人魏某因涉嫌贪污罪,被A直辖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立案之后,魏某收到风声,逃至国外,通缉1年后无法到案。为了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检察院要求法院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经查,魏某的财产集中在他位于A直辖市的6000平方米大别墅中,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2.检察院申请进行的没收违法程序,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3.在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中,如果魏某到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假设本案被告人魏某没有逃跑,被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至人民法院,如果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出逃,法院能否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审理被告人死亡,法院能否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考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的条件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题即为A市中级人民法院。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因此,魏某如果在审理的过程中出逃或者死亡,法院不能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必须要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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