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考点】无权占有占有的保护
【解析】
A项考查无权占有。没有本权而进行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其占有没有本权,属于无权占有,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其没有本权的无权占有为善意占有。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自行车进行的占有属于不知道自己没有本权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善意占有人有权主张必要费用。故B项正确。
C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都属于无权占有,权利人均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项正确。
D项考查恶意占有。《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丙明知无本权而占有,属于恶意占有人,应当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考点】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据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也可以提出,故A项正确。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故B项正确。
如果甲公司在代位权行使中具有程序上的问题,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故C项正确。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为第三人,并非被告,故D项错误。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答案】BC
【考点】情势变更合同解除
【解析】
A项考查无权处分。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但其仍为所有权人,其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商品房包销。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后,让然自行销售其中的房屋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C项考查情势变更。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故C项正确。
D项考查合同解除的后果。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甲应返还乙的本金和同期的利息。故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与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强奸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乙收买被拐卖妇女是为了做妻子,但是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所认为的夫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周某可以成为乙的强奸对象,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时,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都不影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成立,有强奸行为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三项。
【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丙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乙不承认某些犯罪事实而将其胳膊打成重伤,属于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丙至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应的,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在打乙的时候,显然是基于故意,而非过失,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丙是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是在本题中,丙显然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乙胳膊重伤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即可,不构成数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B。
【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乙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因此,C、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丁只是一个门卫(临时工),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丁不构成犯罪,对丁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
B.说明理由制度
C.行政案卷制度
D.告知制度
A、合同未成立
B、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
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
D、合同已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B.甲培训学校以举报乙国有企业滥发奖金相威胁,从乙处购买一架我国新型军用直升机,改装后作为公务飞机。
C.甲为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给乙写了一封信,甲因疏忽大意,在信中将房屋的价款写为25万元。乙收信后立即回复甲,表示愿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一个月后,该房屋的价格猛增至40万元,甲欲反悔。
D.甲多次向乙赠与,均被乙拒绝。医生丙受甲指示骗乙说,罹患的皮肤病须常吃吗卡增强抵抗力才有痊愈的指望,乙信以为真。甲趁机向乙赠与价值50万元的吗卡补品,乙表示接受。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8-29
- 2020-08-31
- 2020-09-04
- 2020-09-11
- 2020-08-28
- 2020-08-31
- 2020-08-24
- 2020-09-02
- 2020-09-05
- 2020-09-09
- 2020-09-11
- 2021-06-12
- 2020-09-09
- 2020-08-30
- 2020-09-03
- 2020-08-29
- 2020-09-03
- 2020-09-16
- 2020-09-03
- 2020-07-31
- 2020-09-06
- 2020-09-03
- 2020-09-10
- 2020-09-16
- 2020-09-09
- 2020-08-29
- 2020-09-17
- 2020-09-09
- 2020-09-02
- 202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