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处断一罪中的吸收犯。

A项: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依据一般社会观念来看,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的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A项中,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仅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该项说法正确。

B项:行为人出卖盗窃所得的汽车属于销赃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对销赃行为不再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盗窃行为与销赃行为不是吸收关系,不属于吸收犯,该项说法错误。

C项:《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属于该罪的实行行为,对此种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该项说法错误。

D项: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该持有行为被制造行为吸收,成立吸收犯。该项说法正确。

2.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

A项:《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项的3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适用没收财产刑。该项说法错误。

B项:汽车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该项说法错误。

C项:《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赌债不是合法债务,无需偿还,该项说法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可知该项说法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期间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B: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C:刑事诉讼中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D:期间届满的计算,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均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答案:A,B
解析:
【考点】期间的计算。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2、3款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可见,A、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可见,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项。


事先通谋的盗窃案


被告人石某:男,30岁,个体餐馆业主。被告人田某:女,27岁,被告人石某之妻。被告人李某:男,29岁,被告人石某的朋友。盗窃犯粟某(另案处理)多次去石某的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 2010年1 1月14日下午,粟某在石家对石某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石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把盗窃来的价值二万五千余元的赃物带到石某家,此时石某之妻田某正好也在,于是石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石、田二人的指引下,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粟某被抓获,田某、石某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李某,请李某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六千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石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石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粟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粟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实。石某到案后,还主动交代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田某又辩解其行为只构成窝藏赃物罪。


【问题】


1.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对石某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罚?


3.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田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如果不是,为什么?


6.石某、田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7.假设石某、田某闻讯粟某被抓后,李某不仅帮忙转移并低价卖掉赃物,而且为石某、田某提供藏身的房屋,李某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欺骗他人吸毒罪。


2.石某的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田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石某与李某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田某与李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


7.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


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盗窃罪的共犯的界限关键在于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考生容易错误地认为田某交代自己所有罪行及粟某和李某的盗窃由于属于同案处理,就应当认定田某仅属于自首。但是,根据案情田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田某对粟某与李某盗窃的交代属于揭发,而不属于对同案犯行为的供述,应当构成立功。


《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增加了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行为主体——单位。没有侵害新的法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行成立新罪。




关于非正式法律渊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习惯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B.作为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指导性案例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C.个人习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
D.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答案:A,B,D
解析:
考查法律渊源。C选项错误,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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