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

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

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

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

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

【答案】BCD

【解析】

关于甲的说法:

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则3个层次。甲①说法正确。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甲②说法正确。

关于乙的说法:

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乙①说法正确。

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乙②说法正确。

关于丙的说法:

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丙①说法错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要高于一般社会成员。

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丙②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甲①甲②、乙①乙②和丙②说法正确。

A项正确不选,B、C、D项错误应选。

2.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我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详解】《民诉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题中交代“20多名受害者提起诉讼”,没有指明提起诉讼的确切人数,可以推出本案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当事人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提出的建议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又未达成共识。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由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因此B项适用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适用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B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但若其没有另行起诉,而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则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A、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案情:
山东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医药产品生产行业。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分别为:普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善药业)与山东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各占48%股权,剩余4%股权由自然人股东持股。
2013年5月6日,普善药业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将于10日后进厂进行财务查账审计。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函复普善药业,以总裁办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为由,拒绝普善药业的查账要求。经再次函告无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药业代表来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厂区,提出进厂查账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门外。为此,普善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普善药业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阅的情况,普善药业发现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购买价值800万元的专利技术外,还购进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用于开展创新转型业务。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继续支持公司发展。
2016年,由于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实现上市交易,更名为山东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颇受二级市场追捧,公司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药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再次要求查阅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鉴于上次败诉结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应普善药业的查阅要求,不过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普善药业在查阅董事会决议时发现,祥康股份公司所购买的最近专利技术为无效专利,并非最新先进技术。会计师马某遂将此消息通过微博发布,公众知晓消息后,纷纷抛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
由于会计师马某泄密导致的市场预期差,祥康股份公司业绩迅速下滑。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禁止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某为配合公司安排,决定以后对董事会的重要决议不再制作记录。
另,根据最新资产评估报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经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问题:
1.法院关于普善药业的请求查阅公司文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普善药业查询会计账簿?为什么?
3.针对会计师马某的泄露信息行为,祥康股份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祥康股份公司为保密所作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5.董事高某的决定是否可行?其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正确。普善药业无权复制公司账簿,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祥康股份公司有权拒绝。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针对会计师马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因发布该信息所造成的损失。
(4)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即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限制。
(5)董事高某的决定不可行,可能导致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贵,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文件,需要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6)不能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仅能提出破产重整。

共用题干

某乙(现役军人)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过程中,被某甲以暴力的手段拘禁在家中,并将其捆绑以阻碍某乙离开,使某乙不能完成上级交代的军事任务。某甲的行为:()
A: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B: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
C:构成妨害公务罪
D: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


【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


【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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