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变更。
《民法总则》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对内是有效的,但是不可以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时除外,故本题答案为A。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代理的概念。
A项:无权代理是指本身没有代理权但是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实施行为,但目的确实为了据为己有,因此不符合无权代理的条件,故此项错误。
B项:首先,公司的董事长并非公司的代理人,而是公司的代表人,代表人代表公司时,其人格被法人所吸收,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此时就不存在代理的了,故此项错误。
C项:《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此项当中的求职面试明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由他人代理,因此也不存在无权代理,此项错误。
D项:此项中关某没有得到授权,同时又以李某的名义为其代收货物并付款,属于无权代理,故此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辩护人依法享有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判决书的权利
B.辩护人在侦查终结前、在检察院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时依法享有发表辩护意见权
C.辩护律师对于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一切情况,有权予以保密
D.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检察机关。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际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B: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C:外交部增设或撤销处,由该部决定
D:农业部的职能调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山东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医药产品生产行业。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分别为:普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善药业)与山东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各占48%股权,剩余4%股权由自然人股东持股。
2013年5月6日,普善药业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将于10日后进厂进行财务查账审计。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函复普善药业,以总裁办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为由,拒绝普善药业的查账要求。经再次函告无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药业代表来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厂区,提出进厂查账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门外。为此,普善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普善药业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阅的情况,普善药业发现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购买价值800万元的专利技术外,还购进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用于开展创新转型业务。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继续支持公司发展。
2016年,由于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实现上市交易,更名为山东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颇受二级市场追捧,公司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药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再次要求查阅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鉴于上次败诉结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应普善药业的查阅要求,不过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普善药业在查阅董事会决议时发现,祥康股份公司所购买的最近专利技术为无效专利,并非最新先进技术。会计师马某遂将此消息通过微博发布,公众知晓消息后,纷纷抛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
由于会计师马某泄密导致的市场预期差,祥康股份公司业绩迅速下滑。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禁止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某为配合公司安排,决定以后对董事会的重要决议不再制作记录。
另,根据最新资产评估报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经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问题:
1.法院关于普善药业的请求查阅公司文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普善药业查询会计账簿?为什么?
3.针对会计师马某的泄露信息行为,祥康股份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祥康股份公司为保密所作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5.董事高某的决定是否可行?其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
(2)祥康股份公司有权拒绝。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针对会计师马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因发布该信息所造成的损失。
(4)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即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限制。
(5)董事高某的决定不可行,可能导致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贵,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文件,需要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6)不能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仅能提出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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