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距离客观题考试的时间也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由此可知A项正确。

B项:“《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此可知B项正确。

C项:《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标的所有权归属异议的提出主体是案外人,而不是当事人,C项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3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由此可知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当事人对执行中止裁定的异议权,该项不符合题意。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尤其针对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个规定是违反法律的?

A.法定代表人由监事担任
B.股东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
C.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2/3以上其他股东同意
D.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的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授权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高举公司“意思自治”的大旗,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条件实质禁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C项合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

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4年)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答案:B
解析:
“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项正确。“见知不举”,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故B项错误。“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故C项正确。“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项正确。

杭州的叶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决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全部赠与家中的保姆吴某;后一份遗嘱为公证遗嘱,将住房赠与吴某。叶先生的两位女儿读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某所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两审法院皆判决叶先生的遗嘱合法有效,吴某胜诉。关于该案例,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叶先生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B.叶先生与保姆吴某存在调整型法律关系,而吴某与叶先生的女儿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C.法院的判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
D.该案例中既有第一性法律关系也有第二性法律关系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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