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卷一)历年真题(2021-06-12)

发布时间:2021-06-12


距离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间缴足出资?

A.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B.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C.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D.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答案】ABC

【解析】:国家赔偿中,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A、B、C三项正确,当选。

只有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才需赔偿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3年10月,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王某因患病住院治疗,经诊断,需住院2个月。在到甲公司工作以前,王某已经实际工作了6年。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王某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公司代办报销
B. 王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为5个月
C. 在医疗期内,甲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D.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答案:A,C,D
解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的医疗期。王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为3个月。

下列选项中,哪一种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 )
A.管制
B.驱逐出境
C.死缓
D.拘役

答案:C
解析:

关于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B.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D.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答案:B,C,D
解析:
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故A项错误。法律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经常随着国家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B项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下展开的,故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项正确。清末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故D项说法正确。

上海市××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2008年12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户口未迁出各自的工作所在地。结婚不到半年,二人先后被派往美国和加拿大进修。2010年1月,甲欲起诉与乙离婚。请问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是:()

A: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B: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C:美国法院
D:加拿大法院
答案:C,D
解析:
【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D项符合题意。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