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丙国法,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法院地法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A项: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此可知A项错误,D选项正确。

B项:《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由此可知“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法丙国法,B项错误。

C项:《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知,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由中国法院审理,C项错误。

2.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域外取证。

A项:《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由法条可知A项错误。

B、C项:《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

(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由法条可知BC项错误。

D项:《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由法条可知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回答第95-97题。

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答案:C,D
解析:
【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法院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判决只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选项A正确。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法院在刑罚执行期间就减刑、假释等作出的裁定,就是对实体问题的处理,选项B不正确。决定专门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例如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同意调取新证据的决定等,选项C正确。裁定可以用于解决案件程序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即终审判决,但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经历过两级审理的案件可以存在两个判决,即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选项A正确。一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用裁定处理的多个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如中止审理、核准死刑等,因此,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选项B正确。一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用决定处理的多个程序问题,如回避申请、重新勘验等,因此,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决定,选项C正确。有的决定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如在终结诉讼之前没有出现过裁定或判决,则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BCD。
【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无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据此,第一审裁定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B不正确。该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选项C正确。该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看,它属于程序法
B: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属于基本法
C:民事诉讼、人民调解都是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D:从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看,它属于程序法
答案:D
解析:
A项中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看应属于基本法;B项中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应当属于部门法,C项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解析: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认定【详解】在A选项中,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甲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对行为本身有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在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欺诈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乙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在C选项中,《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丙胁迫丁使其提供保证,丁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在D选项中,乙作为受益人故意隐瞒甲患癌症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撤销该保险合同。【陷阱】本题有两个陷阱:A选项设置了动机错误的陷阱,意思表示人动机错误并不构成误解,只有对行为本身认识错误才构成误解;C选项设置了胁迫主体的陷阱,不仅行为当事人胁迫构成撤销的事由,行为当事人之外的主体胁迫亦构成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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