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答案】ABCD

【考点】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区分。从某一要素是否涉及人的内心事实的角度,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从是否需要价值判断角度,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但这两种分类方法之间存在交叉,例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纯客观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刑法》第246条规定所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B项正确。

“侮辱”、“诽谤”的判断,并非人的感官所能确认,而是必须由人的价值判断予以认定,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正确。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既列举了多种刑种,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上也有法官酌情决定的较大幅度,因此,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项正确。

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考点】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解析】

A项,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致后者跳楼自杀,死亡结果由行为人的自杀行为所导致,老师没有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也不存在犯罪过失。

B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是对他人死伤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成立故意犯罪。

C项,小偷突然抽筋溺毙,属于意外事件,不涉及追赶者的过失责任。

D项,邻居没有过失犯罪行为,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儿童摔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表此时的所有权人是杜兰
B.对于此表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先后顺序是王进、张军、杜兰
C.张军从商店买的手表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D.陈平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
本题中,手表所有权的变化是,王进丢失后,被人拾得后交公,公告后无人认领,此时归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张军通过买卖获得所有权,然后赠与杜兰,杜兰通过赠与获得所有权。杜兰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后,小偷不能获得手表所有权,小偷再将手表出卖的,属于买卖盗赃物,陈平不能善意取得。据此分析,A项认为此时表的所有权人是杜兰,正确。B项中对表享有所有权的顺序先后,王进之后应该是国家。张军是从国家这一主体购买的手表,错误。C项中由于张军是通过从国家买卖购得,故张军获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不是善意取得,错误。D项中由于该手表是盗赃物,根据我国大陆当前物权法的规定,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D正确。

共用题干

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答案:A,B
解析:

【考点】行政处分【详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孙某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按条例规定应该只执行较重的撤职处分。故A选项正确。撤职处分和记过处分属于不同的处分种类,因此对孙某的处分期不需要合并执行,只需按《公务员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执行24个月的撤职处分期。故C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孙某的处分被解除后并不当然恢复职务。故D项错误。
【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即因国家行为造成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直接损失。A、D属于该类经常性费用开支,故当选。所谓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不包括可能取得的收益或利润。故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C项错误。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商局的扣缴行为直接造成,也不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B项不当选。正确答案是AD。
【考点】原告资格;起诉期间;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证据【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一方,认为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不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甲公司知道变更登记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丙公司于同一天知晓该行为之内容。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不应自2008年3月3日起算。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丙公司与典当行的合同是否合法。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特定事实认定以及特定程序事项认定的证据,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故D项正确。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可知,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因此,许某在得知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可知,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丙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应由院长(而非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据此可知,许某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提出上诉。

(三)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92—94题。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可知,戊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说法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可知,亏损不是解散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戊不可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选项C、D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向甲或乙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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