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历年真题(2020-08-27)

发布时间:2020-08-2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答案】ACD

【考点】诉讼参与人

2.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答案】BC

【考点】侦查行为

3.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答案】BD

【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答案】ABD

【考点】基本原则概述

5.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

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答案】ABC

【考点】起诉的概念和意义提起公诉的程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真题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详解】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本案似乎属于这种情形,实则不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由此可见,这种情形下犯罪中止的成立仍然要求中止的自动性和中止的彻底性。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一方面,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得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的。在本案中,甲打了乙一枪之后,发现其身着防弹背心,遂逃离现场。但从甲当时的言语中可清晰地认定:甲并未彻底放弃杀害乙的意图,一有机会其仍会杀害乙;另一方面,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乙身上的防弹背心,也就是说甲放弃犯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此可见,甲不构成犯罪中止,却构成犯罪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的行为尽管没有造成乙死亡的实际后果,但他事先并不知道乙身着防弹背心,其射击乙的行为完全可能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故已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D项错误。故答案为BC。

下列选项中,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有哪些?(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C.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D.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为法律解释。《立法法》第43条。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拍卖
B:对被执行人赵某已完成但尚未发表的长篇小说《司考之路》采取扣押措施
C: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王某为了办案需要,在情况紧急时,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张某的摩托车开出,并及时归还
D:在对刘某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将其无偿借用的刘某的红旗轿车交给人民法院保管
答案:D
解析:
【考点】民事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A选项中,对于该财产不得查封的说法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B选项属于未发表的著作,因而不能对其采取扣押措施。B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因此,C选项庭长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5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D选项中,赵某对于刘某的轿车是无偿借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赵某交轿车交人民法院保管。D选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