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AD

【考点】聚众斗殴罪

【解析】

《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A选项正确。聚众斗殴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对聚众斗殴行为存在认识,并希望、放任其发生,就满足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而一般参加者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聚众斗殴罪。

C选项错误。本案中,两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已经实施了斗殴的行为,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成立聚众斗殴罪既遂。

D选项正确。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法律将其拟制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考点】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解析】

A选项正确。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者公众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因此,即使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违禁品,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并承诺为其谋利益,表明职务行为已被交易,就成立受贿罪。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先为他人谋取利益,然后收受职务行为的报酬,也属于职务行为的交易,同样成立受贿罪(事后受贿)。

B选项正确。国家工作人员乙的父亲为了替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乙的职务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收受请托人财物,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当然,如果乙与其父勾结,为其亲戚牟利,收受其财物的,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C选项正确。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为了替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自己先前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地位的影响,找现任厂长为其办事,其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成立受贿罪。

D选项正确。作为单位负责人,法院院长为了法院的利益,向赵某索取贿赂的,属于单位犯罪,成立单位受贿罪。在实践中,认定单位意志的体现,只要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相关行为即可。

3.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答案】ABD(原答案为AB)

【考点】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解析】

刑诉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但跟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这个区别,要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说起,普遍认为,完整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程序制度构建上应满足贯彻无罪推定三个要求:一是原则上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已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三是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时应当作无罪判决,也即疑罪从无。我国在原则部分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原则,但是,在程序制度的设置上,只确认了两个程序性要求,一是确认原则上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确认了疑罪从无,而未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故选项C错误,不可选。

据三大本对此原则的阐述,认为本原则确立了由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故选项A正确,当选。

据三大本的阐述,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故选项B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也就是疑罪从无。故选项D正确,当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在一晚上携带钢锯、管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盗窃路名牌4个、十字路口标志牌2个、限速标志牌2个,限重标志牌1个,危害公共安全。对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盗窃罪
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D.盗窃交通标识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王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交通标识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关键看该交通标识是否给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危险。王某窃取的交通标识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起着重要的指示作用,已经危及到公共交通安全,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帝豪小区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会所使用功能,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区城管局寄送了关于帝豪小区开发商存在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问题的投诉函,区城管局已收悉,但逾期不予以处理,小区居民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直接起诉
C.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
D.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占小区总人口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
答案:A
解析:
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对本法条,需要注意以下四点:第一,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原告资格。所以,A选项正确。第二,只有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允许业主起诉。所以,B选项错误。第三,有权起诉的业主是“单过半”,而非“双过半”,只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就有权起诉,这里是“或”的关系,不是“和”的关系。所以,C选项错误。第四,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人头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但是这里的人头是“户数”,而非“人口数”。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下列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程序的是( )。

A. 受理
B. 许可
C. 登记
D. 公示
答案:C
解析: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2)审核;(3)许可;(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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