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2020-09-17)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答案】A

【考点】证据的审核认定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新行诉法第33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所以没有当事人签名或者见证人签名的,该笔录仍然有效,可以根据该笔录认定原告闯红灯,A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不能根据被告朋友的证言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B错误。

2.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

【解析】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由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履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因此,B选项正确,A、C、D三个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市检察分院的反贪局侦查员李某,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本案中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对于该鉴定,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侦查员李某无权自己决定鉴定
B:该鉴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C: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告知时,办案部门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
答案:C
解析:
根据《高检规则》第248、253条。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本案李某无权自己决定鉴定。第253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A: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D: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审判监督中抗诉的提起。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不能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报请上级,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本案中即应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D项正确。

甲欲与其妻乙离婚,乙不同意,某日,甲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乙,因久等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甲打消杀乙念头,将菜倒掉。关于甲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成立犯罪预备
B.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已经投毒,成立犯罪未遂
D.已经着手,成立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A,C,D
解析:
本案中甲已将毒药拌入菜中,因此不再是犯意表示,而是进入了犯罪预备阶段。因为饭菜还在甲的控制之下,是否端给乙吃还不一定,未对乙的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属于犯罪预备,而不属于“着手”的实行行为。此时,因为久等其妻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而停止犯罪,是主动停止,故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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