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14)

发布时间:2020-10-1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2008年6月,我国完成缔结某项条约的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我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较大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对那些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

B.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

C.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D.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

【答案】C

【解析】AB选项考查保留制度。保留是一个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在缔结条约时,对那些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条款,我国可以作出保留,也可以不作出保留,A项错误,我国可以作出保留表明我国没有义务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义务,B项错误。

C选项考查缔结条约程序,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由此C项说法正确。

D选项,国家可以缔结生效的条约,也可以缔结没有生效的条约,D项错误。

2.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C项考查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题中彭兵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不选。

D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直接起诉彭兵,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答案:B
解析: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盗窃、诈骗、侵占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主观上的故意。三者区别的关键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是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以实现非法占有。侵占是对已持有和控制的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本案中,甲从表面上看既有欺诈的事实,也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但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产。本案中,乙将车钥匙给甲只是因为方便甲在车里休息,而并不是将车借给甲随意使用,乙的这一行为并不构成交付行为。甲趁乙游泳时将车开走卖给他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秘密窃取,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因此,ACD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主体。 孤儿院为牟取利益,将儿童以“中介费”、“劳务费”的名义出卖给其他人的,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策划、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负责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A项,刑法已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故A项错误。
B项,追究单位(孤儿院)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违反了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故B项错误。
C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立法者在危害行为发生后针对性立法的,也不得溯及既往。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孤儿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这样处理既符合刑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更保护了儿童的合法受监护的权益。故D项正确。
[注意]单位犯罪的根基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首先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只是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才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所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刑法没有特别地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则按照相应的自然人犯罪处理。

2010年12月4日,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范某接受X X公 司贿赂50万元。经过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逮捕, 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 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 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 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 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作出了判决:判处范某 犯贪污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 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 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问题:上述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人民检察院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有:
(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 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对需要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人民检察院未补充起诉,人 民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能就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能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以裁 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

某公司提出下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
A.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B.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
C.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D.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所购置的设备,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讲解:《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D选项中“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所购置的设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支付的工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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