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黄金考点
发布时间:2021-07-24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很多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考点十分感兴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分享一些有关考点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公开,是指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具有以下要求:
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的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或复议。
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七、级别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复议维持后,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八、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行政法考点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考试临近,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和不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动产物权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C.运输中的动产物权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D.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甲公司股票如果上市交易,王某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则可自由转让
C:王某如果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股票
D:如果甲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王某任职期间则不能转让本公司股票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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