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速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4-23


时间过得真快,不知道今年准备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都准备的怎么样啦?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规则,不清楚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二)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第九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规则,今年准备参加考试的同学们就可以开始积极备考了,学习中固然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大家也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它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下列哪些情况国际法院得以行使管辖权?( )

A.争端当事国均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B.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C.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
D.当事国双方对于条约解释的争端自愿作出声明,国际法院在其接受声明的范围内具有强制管辖权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A正确,争端当事国双方为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属于对人管辖。B正确,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C正确,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D正确,任择强制管辖,即《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

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争议土地的权属状态尚不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说的“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状态,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以复议前置为前提,所以C错误。省林业局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机关,所以对于省林业局的裁决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AD错误。


麒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案


麒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甲、乙及丙,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 、25%、25%。其中甲以其对会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2008年初该股权已经设立了贷款质押。丙以机器设备出资。自麒桦公司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甲担任,监事由乙担任,丁是公司的财务主管。甲和丁系夫妻关系,另外乙在同类行业莘莘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0年1月,丙将其股权中的5%转让给乙,并变更工商登记。


2010年10月13日至201 1年4月6日期间,甲与乙多次互通电子邮件及函件,乙认为甲妻负责公司的财务不妥,要求外聘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批和签字流程。甲则认为乙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其退股。与此同时,麒桦公司股东陷于权利对峙、无法表决,已经超过两年无法达成股东会决议。


201 1年5月,甲和妻子丁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100万借给由甲丁的儿子小毛独资设立的天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天一公司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另查明,小毛将借来的100万买了一辆车,为自己上下班用。


201 1年9月,丙与妻子离婚,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与此同时,甲丙表示同意丙妻成为该公司股东,而乙则表示愿意购买该股权。


【问题】


1.麒桦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2.丙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 2010年2月,戊发现丙出资的机器设备估值严重被高估,此时甲、乙、丙和戊中,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4.乙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什么?


5.针对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以及无法做出决议的僵局,戊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戊发现,甲借钱给其子,且怠于追偿到期借款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不起诉,戊可否直接诉至法院请求天一公司还债?为什么?若提出诉讼,应当以谁的名义?


7.丙妻子要求分割丙的一半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符合。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最新修改,法律对货币出资的比例再无强制性要求,故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有25%,符合法律要求。但是,甲的股权出资有权利负担,属于瑕疵出资,应补正。


2.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3.丙应当承担资本不足的责任,甲乙是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戊是新加入股东且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


4.不违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没有包括监事,因此监事不在竞业禁止的范围。


5.不符合。戊只占5%的股权,而公司僵局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必须是10%的股东。


6.不可以,若符合法律规定去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应当以戊的名义起诉。除非紧急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否则股东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7.不支持。丙妻子要分割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必须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半数以上的同意,但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本题考查股东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当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僵局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适用条件。另外,2010年试卷四考了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但是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离婚时能否直接取得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法理上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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