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备考小技巧

发布时间:2021-06-27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都准备的怎么样了?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不知道该如何备考,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小技巧,一起了解一下!

一、复习顺序

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部门法,后理论法。刑法学起来,要真正掌握也较困难,需下力气。其次复习民法、民诉法、刑诉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8月份前复习卷二、卷三,8月复习卷一、卷四。

二、复习计划

制定复习计划是必要的,可以参考各个培训班的培训计划,制定适合自己的阶段性复习计划,和各学科的具体复习计划。第一阶段:4月-6月,主抓重点阶段,主要复习卷二、卷三;第二阶段:7-8月,全面复习阶段,复习卷一、卷二、卷三、卷四;9月初至考前:冲刺调整阶段,主要复习卷一、卷四。

三、听、读、做、思

听:就是听司考培训课件。刑法、民法、经济法、三国法、法理的课件很有必要听,程序法尤其是刑诉法完全没有必要听,没有深层的理论,自己复习就可以。

读:就是阅读各类司考文字资料。尤其对卷一的法理、法史、宪法要反复读,至少要读4、5遍。除此之外,还要有意识的阅读一些案例分析和理论书籍,比如《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以及网络上和法律有关民生的评论性文章,来开拓视野、增加感性认知和初步培养理论素养。在读的过程中,要培养多动笔的习惯,这样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做:就是做历年真题和练习题。做历年真题,目的是发现出题特点、熟悉出题套路。做练习题,目的是练兵热身、检验复习效果、巩固学习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做到查漏补缺。真题要反复做,做2、3遍都不为过,练习题要适当,不宜过多。

思:就是多思考。司法考试年年在变,在复习中,要勤思考、善思考。对于自己的疑问和分析、归纳的结果,要多动笔记下来,并学会举一反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
B.这一法律条文规定、f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C.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D.以上选项都不对

答案:A
解析:
这一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是可为模式。故选A项。 注意:其假定条件是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死亡,并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下列关于采矿权申请人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 集体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B. 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 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C. 申请采矿权可以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D. 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40%
答案:B
解析: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因此选项A错误。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因此选项C错误。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因此选项D错误。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就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所以乙仅让甲保管借记卡,并未同意甲使用借记卡中的存款,即甲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甲冒充持卡人乙在商场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的间接占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银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乙的财产)。此外,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借记卡本身价值低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况且题目中也没有告诉我们甲没有归还乙的借记卡,连侵占行为都没有,不构成侵占罪。故ACD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借记卡也应当包括在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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