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二)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三)执行情形

文书经送达后,行政机关根据执行内容、标的等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遵循不同的程序规定。需要注意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中止执行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2.终结执行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注意:中止执行表示暂时的停止执行,因而视情形又恢复可能;终止执行表示永久的停止执行,因而适用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再具有执行可能性的情形。

3.执行回转

在执行过程中回执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部分或全部实现当事人的义务后,所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行为本身存在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执行和解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由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履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协议的内容:

1)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可以就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进行协商,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义务;

3)对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

例:王某与工商局就罚款达成执行协议,王某得以将原本5000元的罚款减少至4000元。(×)

5.执行禁止

1)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例: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答案:C
解析:
希特勒当政期间,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选项C是错误的。

共用题干

2003年上半年,“非典”在我国许多地方肆虐。此间有人发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有关国家机关及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对某些事实进行澄清,消除了影响。这些行为说明、
A、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B、本案体现了法律的预测作用
C、本案体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
D、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
答案:A,C,D
解析: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
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
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
《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
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
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

司法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司法裁判,必须是受到判决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这体现了司法的哪一特点?

A.独立性
B.被动性
C.交涉性
D.程序性
答案:C
解析:
司法的独立性体现在,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司法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讼。司法的程序性体现在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可见,本题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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