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2)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法主体,一起来看看吧!
二、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联合国体系
1.会员国
被接纳为新会员国的条件是:
(1)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2)其接受宪章规定的义务,愿意并能够履行宪章的义务。
(3)经安理会推荐。申请国首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秘书长将其申请交由安理会,安理会审议并通过后向大会推荐。
(4)获得大会准许。经大会审议并2/3多数通过。
2.联合国主要机关
(1)联合国大会
一是职权。联合国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二是表决制度。联合国大会表决实行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采简单多数制,对于重要问题采2/3多数通过,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三是决议效力。联合国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2)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
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程序性事项9票通过,非程序性事项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确定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时,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双重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
安理会的决定对当事国和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有拘束力。
【经典真题】
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
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
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
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间经济社会工作的机关。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经社理事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决议采用简单多数表决制。
(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其托管下的11块托管领土先后都已独立或自治而结束了托管,所有的托管协定都宣告终止。托管理事会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任务还有待解决。
(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秘书长提名,经联合国大会(2/3以上)和安理会(9票以上)绝对多数票通过才能当选。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得行使否决权。国际法院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6)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安理会按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并经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
3.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固定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定成立的负责特定领域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专门机构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它们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并经大会核准的关系协定成为专门机构。专门机构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而是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人民法院指派审判长丁某、人民陪审员杜某、刘某审理该案,书记员贺某记录,下 列情形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 )
A.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
B.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
C.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
考点:回避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A项中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符合第1项规定,C项中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符合第2款规定,D项中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符合第2款、第4款规定,因此上述情形均需要回避,答案选择 A、B、C、D0
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D.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
B、钱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钱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
D、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9-22
- 2020-09-23
- 2020-09-17
- 2020-09-17
- 2020-09-17
- 2021-09-24
- 2020-09-24
- 2021-09-21
- 2021-07-03
- 2020-09-17
- 2021-07-03
- 2020-09-17
- 2020-09-24
- 2020-09-24
- 2021-09-24
- 2020-09-24
- 2020-09-23
- 2021-06-27
- 2019-06-26
- 2021-01-14
- 2020-09-24
- 2020-09-17
- 2020-09-17
- 2020-09-24
- 2020-09-23
- 2020-07-27
- 2020-09-23
- 2020-09-24
- 2020-09-17
- 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