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作者与作品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作者与作品,一起来看看吧!

一、作者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创作作品进行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提供建议和意见等其他辅助工作的行为,都不是创作。创作不是发行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注意】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傻子,随手涂鸦,即使并非绝佳的美术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1.拟制作者。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了“拟制作者”。这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代表其组织的意志进行创作,并由该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作者权利,承担作者义务。

2.作品的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特定法律事实,如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而取得作品财产权的人。国家可以成为作品的继受人。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受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

二、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新作品。

演绎行为属于演绎者的创造性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 ★★★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问题】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1)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创作的绘画、小说、散文、诗歌等,其著作权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2)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全体合作的作者。

3)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该使著作权的时候,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经典真题】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C

四、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汇编时,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五、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 ★★

1.职务作品的概念与特征。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

1)创作者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2)创作该作品是创作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自然可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3.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的作品。

1)该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不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是可以的)。

3)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4.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也属于职务作品。

七、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通过书面或口头委托合同)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合同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经典真题】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A.所有

B.所有

C.和张某共同所有

D.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答案】B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

书法、绘画、雕塑等艺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其作品著作权不发生转移,仍然归著作权人所有,但艺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意不是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作品原件买受人对艺术作品享有欣赏、展览或再出售的权利,但不得为修改、复制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著作权载体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必然引起著作权的变动。

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从通常途径无法了解作者身份的作品。但作品原件持有人或收稿单位确知作者真实身份的除外。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但署名权除外。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 )(2013年)

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
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
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答案:B
解析: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即“西学为用”;“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即“中学为体”。故B项正确。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 )

A.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B.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C.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案:C
解析:
考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4、18、35、36条。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答案:B,C
解析: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购买正版作品并不能代表其有权出租该作品,因此选项BC中乙丙的行为均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根据前述规定,图书不属于出租权的标的,故选项A不构成侵权。选项D中丁购买的专利产品属于其私人财产,可以由其处分,故丁有权将其专利产品出租。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说法中,哪个是错误的?
A.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因路途特别遥远、 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D.经人民法院许可,有些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答案:B
解析:
。《证据规定》第5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据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所以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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