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三)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包括以下三个要件:
1.主体要件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履行行政职能、可以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内容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须具有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程序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
通常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同时生效,但两者也存在不同步的情形,具体来说:
1.无效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然在法律上成立,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
2.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等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才生效,因而生效的时间晚于成立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一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一)拘束力
拘束力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例:某公司在工商局进行了公司登记,该公司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工商局不得随意撤销、撤回或变更该公司登记,其他行政机关亦应尊重该公司登记,而不能作出不同处理。
(二)确定力
确定力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可争议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
例:刘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限经过后,刘某不得再对该行政拘留提出争议。
(三)执行力
执行力是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此外,执行力还表现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情形。
例:张某被罚款500元,未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遂被强制划拨银行存款500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撤销合同
C.违约责任
D.主张惩罚性赔偿
A.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B.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C.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D.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而使用
讲解: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故D项当选。
A.凡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都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B.虽组织残疾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C.虽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
D.只有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才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讲解: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I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综上,A项不正确,当选。
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B.若乙公司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
D.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
讲解:《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巳经构成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乙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乙公司应当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提出异议,故A、D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财产及相关利息,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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