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的是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决定了行政机关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监督依法行政的范围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诉权受保护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行政权的运行效率、行政权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力量对比、法官知识的局限性、行政法律规范的完备程度、公民权利意识水平等。
从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来看,主要涉及到立法模式和划分标准的问题。
具体而言:
(一)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列举式、概括式和混合式。列举式的优点是比较明确,便于操作,缺点是容易挂一漏万;概括式的优点是比较全面,但因抽象而不够明确;比较理想的立法模式是结合两种立法模式的混合式,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正是混合式,即正面概括与正反面列举相结合的模式。
(二)界定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的界定标准包括行政行为标准和合法权益标准,具体而言:
1.行政行为标准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排除了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未获授权的组织所作出行为的行政可诉性。
(2)行政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即便满足主体要素,诸如国家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等因不满足行政职权要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外部要素。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外部法律关系,诸如行政机关对其成员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为等属于因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而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效果要素。行政行为能够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等,因不具备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受诉受案范围并不排斥事实行为,如违法使用警械。
(5)具体要素。目前,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能在针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当中附带请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合法权益标准
(1)行政诉讼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权利救济,限于合法权益,而不保护非法利益。
(2)概括而言,是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主,并包括公平竞争权、自主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出于公益目的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不再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故AB项错误,不当选。
C项,甲将邮政中心控制下的财物非法处分的,属于贪污行为,但是由于涉案金额只有0.4×500=200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的,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所谓“毁弃”是指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甲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将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邮局应将其退回给寄信人)当作废品卖掉,属于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故D项正确,当选。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
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
《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
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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