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约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公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

二、适用公约的合同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括下列内容: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2)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原则,依(a)项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的,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三、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A.《公约》第2条规定以下合同不适用于该公约: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B.《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①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②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上述这两项不适用反映了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国际销售,而不适用于劳务或服务合同,但是,如果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

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①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②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③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述几个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难统一,因此没有涉及。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即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什么法律时,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市互相补充的,因此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

【举例】若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适用CFR贸易术语,则CFR术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即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术语的内容优先于《公约》适用,即使术语规定与《公约》规定相冲突,但对于术语中没有规定而《公约》有所规定的内容,依旧适用《公约》有关规定,不会因为当事人选择适用贸易术语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六、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一)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公约》第11条,该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但已经撤回。

(二)因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此项保留针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我国在核准时提出了保留,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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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没有排斥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可以直接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者撤销判决
答案:D
解析:
《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C两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所以,A项错误。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一起作为国际储备

B.特别提款权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

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

D.特别提款权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的结算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_国际金融法。ACD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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