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六)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诉讼程序部分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四)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
1.撤诉
(1)撤诉发生的诉讼阶段
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再审程序中撤回再审申请。
(2)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构成要件包括:
A.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或者原告在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
B.申请撤诉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C.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D.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
E.经过法院准许。
此外,2018年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原告或上诉人在庭审中拒陈述的法律后果: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视为申请撤诉
适用情形包括:
A.原告或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B.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C.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例:原告或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
注意: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4)撤诉的法律效果
A.准许撤诉的法律效果
a.诉讼终结;
b.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诉讼;
c.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当受理。
B.不准许撤诉的法律效果
a.继续审理;
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意:同样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是撤回起诉未获准许,则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没有这一前提,则可以按撤诉处理。
(5)准许撤诉的裁定有误的救济
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许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注意:对不准许撤诉的裁定不服,不能上诉,而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2.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1)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情形:
A.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B.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C.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D.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2)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程序:无须法院批准,但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3)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裁定:
A.被告已经改变并履行的,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B.被告不能即时或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根据情况准许撤诉或恢复审理。
例1: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改变行政行为,应当经过法院批准。(×)
例2: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4)改变行政行为的审理与判决
A.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B.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C.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D.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3.缺席判决
适用于两种情形:
(1)针对被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2)针对原告: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意:第三人未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继续审理。
4.财产保全
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财产保全,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全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紧急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保全复议。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6)保全赔偿。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5.先予执行
(1)终局执行为原则,先予执行是例外;
(2)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3)适用条件:只能是行政给付案件,具体表现为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
(4)救济: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例1: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先予执行。(×)
例2:某县政府未依照行政协议的约定支付给某企业行政补贴款,该企业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并获准。(×)
6.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1)行政机关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停止执行适用于以下情形: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B.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认为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C.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行政机关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须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期间和起诉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一旦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则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故停止执行是原则,不停止执行是例外。
7.延期审理
可以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例: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8.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须等待近亲属表示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裁决;
(6)案件的审判须以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不同,前者产生从审理期限中扣除中止事由所耗费时间的法律效果,后者则只是将开庭审理的日期延后。
9.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诉讼中止转为诉讼终结的情形:因原告死亡、须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无特殊情况的;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
10.行政诉讼调解
(1)适用条件:由于行政权与公共利益不可处分,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是,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2)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3)调解不公开原则及例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第三人参加调解。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5)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6)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11.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1)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具体包括:
A.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B.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C.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D.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E.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F.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
G.对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2)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措施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中的罚款、拘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方面:
A.罚款、拘留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B.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C.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D.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侦査人员去秦某家里搜出的两张存折,该存折的藏匿地点是对秦某刑讯逼供后,秦某交代的
B.秦某曾经贪污2万元的供述,该供述是在秦某两天没有睡觉的情况下交代的
C.证人王某的证言,该证言是侦查人员威胁王某后得到的
D.在搜查存折的同时搜出两块金表
A: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行为人先将自己持有的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伪造,而后又出售其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刑法》第206条,由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该罪,伪造与出售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而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
B.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C.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
D.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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