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管理人,一起来看看吧!
一、管理人的界定
破产程序(重整、清算、和解)开始后,无论是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和财产处分,都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管理,所以有必要设立中立的专门机构来执行破产管理。这种专门机构就称为“破产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任命
1.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债权人有监督权,债权人会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
【注意】管理人辞去职务也要得到法院的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会议。
2.管理人的指定时间。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
3.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三、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管理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和个人(简单破产案件)也可担任管理人。机构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如涉诉等)。
四、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
(1)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
(2)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
(3)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
(4)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
(5)制订重整计划草案;
(6)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7)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8)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
(9)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10)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五、管理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报告义务。
(1)一般报告义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和回答询问的义务。
(2)特殊报告义务。破产法第69条规定了十种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或者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
3.不辞任义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B.授益行政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执法行为
E.内部行政行为
假如在诉讼过程中,该耕牛意外死亡,本案可以如何处理?( )
A.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结案
B.李某可以撤回本诉
C.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李某提出的本诉终结
D.若李某撤回本诉,张某提出的反诉将随之消灭
考点: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
讲解:调解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结案,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而本案中,耕牛的死亡并不属于上述四类情形,因此人民法院不能裁定李某提出的本诉终结。C项错误。反诉请求本身具有独立性,即使本诉因撤诉而消灭,反诉也可以独立存在。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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