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1)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国际法主体,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是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在国际法中,国家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定居的居民;二是确定的领土;三是政府;四是主权。其中主权是国家区别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法律人格。

3.自保权。自保权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国防权是国家有制定国防政策,建设国防力量,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自卫权是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4.管辖权。管辖权指国家基于主权的行使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四种类型。

1)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其他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属人管辖权又包括加害人国籍国管辖和受害人国籍国管辖。

3)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4)普遍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包括: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行为。

(三)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基础是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具体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对于国家主权豁免,要掌握以下几点:

1.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行使主权权力的实体、国家代表。

2.国家豁免的放弃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明示放弃指的是一国通过条约、合同、声明或书面函件等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权。默示放弃指的是一国通过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包括起诉、应诉、反诉和介入诉讼等。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行为不得解释为默示放弃:

①同意适用法院国法;

②主张豁免或对诉讼中的财产主张权利;

③出庭作证;

④未出庭。

3.一案一放弃。曾经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管辖豁免不代表永远放弃豁免。

4.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等于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做出。

5.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未生效)纳入了限制豁免理论,明确一国对下列事项不得援引管辖豁免:

①商业交易;

②雇佣合同;

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④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⑥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⑦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

⑧仲裁引起的诉讼。

6.虽然限制豁免理论已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尚未生效,国家主权绝对豁免还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司法考试中,如果考题中要求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则依限制豁免来做题,如没有提到《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则依绝对豁免来做题。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表明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4)承认的效果是在承认者与被承认者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2.承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的形式包括:

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③正式接受领事;

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3.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

1)法律承认。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2)事实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经典真题】

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案】A

4.新国家的承认与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包括:

①为建交奠定基础;

②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的条约;

③承认国尊重新国家的主权。

2)新政府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承认新政府的效果包括:

①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②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包括在国内外的其国家财产上的权利,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的代表权等。

5.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1)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

②已经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

③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

④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

对反政府一方承认为交战团体的效果:

①承认国有中立义务;

②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区有义务保证承认国国家和侨民利益。

2)对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其他国家为了自身侨民、商务往来得到保护,有必要维护与该反政府团体保持一种联系,而作出的一种权宜行为。它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五)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继承。国家继承包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

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人身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不继承,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

2.财产的继承

所涉领土内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所涉领土外的财产特别是动产,按实际生存原则,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转属继承国。

3.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需要保持完整性,一般不可分割。但国家档案可以复制以供使用。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般将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

4.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

不继承的债务包括:

1)对私人之债,即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

2)地方债务,即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

3)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当今中国,下列哪一项是法的正式渊源?( )


A.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B.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C.国际惯例

D.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
答案:C
解析:
。考査法的正式渊源。

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 )

A.甲公司
B.乙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这是显而易见的。本题的关键点是,当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并在2008年1月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此时这项技术的权利归属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乙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距离2008年1月开发出节油装置技术并未满1年。因此,乙的此项发明创造仍然是执行甲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所有。故B、C、D项错误,应选。

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的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有

A.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 5 月 6 日为环境日
B.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予奖金
C.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的,法定主体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
D.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B
解析:
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环境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B 项说法不准确;第 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C 项正确。D 项说法也正确。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解析:
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为了使乙溺死,因而将乙推人井中,但因为井中没有水,乙被摔死在井中。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是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日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最后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况。如甲准备使乙吃了安眠药之后,趁乙熟睡的机会将乙勒死,但没有等到甲勒死,乙就因为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属于意欲打A实则行为误差打中B的情况,是方法错误。由于王某与汪某都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相同法益的人,所以根据法定符合说,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错误。
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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