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宪法效力的表现
发布时间:2021-07-07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了解一下!
如同其他法律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一样,宪法效力的具体适用也存在特定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仅成为立法的基础,同时对立法行为与依据宪法进行的各种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国内立法具体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成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不受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影响。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国籍,叫做继有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问题,各国通常采用三种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国;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一个人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其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三是混合主义原则,即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者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或者不分主次将两种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国籍。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国籍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公民如果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表明,我国实行一人一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他们也受中国宪法的保护。如果华侨居住国对中国公民的权利不能给予同等保护,我国也采取同等的措施。
此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在其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领土条款是宪法效力的重要表现。各国宪法对领土条款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领土范围,而有些国家在文本上没有具体规定。联邦制国家宪法中通常规定主权所属的领土范围,如俄罗斯宪法第6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包括其各主体的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第65条具体规定了参加俄罗斯联邦构成的各主体。在单一制国家宪法中,韩国宪法第3条对领土条款的规定是有一定特色的。
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对台湾的地位规定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一表述意味着宪法明确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宪法效力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是一个整体,具有一种主权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自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B项,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对累犯,即使不能假释,也可以减刑,刑法只是规定了对死缓犯的限制减刑制度,对无期徒刑犯没有限制减刑制度。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故D项正确,当选。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B.合议制度
C.告知制度
D.审议制度
B: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C: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D: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案件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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