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
发布时间:2021-07-07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了解一下!
一、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①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②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③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述几个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难统一,因此没有涉及。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即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什么法律时,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市互相补充的,因此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
【举例】若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适用CFR贸易术语,则CFR术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即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术语的内容优先于《公约》适用,即使术语规定与《公约》规定相冲突,但对于术语中没有规定而《公约》有所规定的内容,依旧适用《公约》有关规定,不会因为当事人选择适用贸易术语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甲持刀杀乙,乙与甲扭打在一起。在搏斗中,乙不慎将刀插入自己心脏部位,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杀乙,乙狂奔逃命,结果被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到,丙在甲尚未赶到时,就一枪将乙打死。甲的行为
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甲试图砍杀乙,但看错了人,将长相与乙相似的丙杀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试图毒死乙,被乙识破。乙欲借刀杀人,即将甲送来的有毒食品转赠自己的仇人丙,丙食后死亡。甲的
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年龄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D.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B.虽王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失的起因,但如果房管局严格审查,李某的损失可以避免,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因李某损失由房管局和王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应当根据房管局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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