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备考技巧

发布时间:2021-11-2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个部分,通过客观题考试才可以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为一卷,有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和论述题等题型。于客观题相比,难度会大一些。为了帮助大家可以更好地备考主观题考试,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主观题考试的备考技巧,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调整心态、劳逸结合

备考过法考的考生们都知道备考过程有多么痛苦,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有需要死记硬背的,也有理论性很强的。长期的备考过程中,本来用于休息的时间很大一部分都用来学习,在这个过程中,身体和精神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在这个过程中,稍有不顺,心态稍微差一点的考生就有可能心态崩塌,自我否定,丧气绝望最后自我放弃。所以,在备考时一定要随时调整心态,感觉自己备考受阻时,不放停下来,休息一下,调整自己的状态和心态,释放压力,等自己的状态和心态达到最佳后,再重新开始复习。

学习虽然需要逼迫自己,毕竟人都有惰性,但是不可以逼得太紧,感觉不行了,就让自己放松一下,劳逸结合才能让备考更有效率。

二、多做题

各位考生在做题时不要盲目做题,要按照考试要求做题。如果是要选择机考的考生,那就要按照机考的规则做题,也就是题目在计算机显示屏显示,只能通过计算机的鼠标键盘在计算机上作答。如果是要选择笔答的考生,那就要按照笔答的规则做题,也就是题目在计算机上显示,然后用笔在纸上作答。答题不能因为觉得字太多,不想写或者打字,就把答案在脑子里过一篇,一定要答出来,这样印象才会更加深刻。

三、不要放弃复习任意一科

法考考试科目很多,有些科目考得会比较少,所以有部分考生就会直接放弃那些科目,只复习分值较多的科目。这是很不可取的。谁都没有百分百的把握这些科目不考或者分值一直会这么低。万一在你考试的那一年,这些科目出现了大分值或者出现得比较多,那这样你将损失惨重。而且,全面的复习,可以让自己更有把握通过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合伙企业解散,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述表述中,哪项 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B.若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全体合 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 清算人
C.若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全体合 伙人2/3以上多数同意,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D.若自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目考查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1年)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政治制度。总之,选项A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故选项B说法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据此,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而非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故选项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说法错误。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非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进行监督,故选项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接受其监督”的说法也不严密。


甲厂诉A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07年1月,甲厂经A县发展计划局文件批准成立,该批文要求甲厂收文后立即办理环保、工商、税务等手续。甲厂在A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后于2007年2月投产,但一直未办理其他法定手续。


2007年10月,甲厂向A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环保手续,A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向甲厂收取了3000元环境监测费,但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和履行监测义务。 201 1年10月,A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县关于促进环境保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年1 1月,A县政府以甲厂不符合《规定》为由下令关闭甲厂,但甲厂仍继续运营。2012年1月,A县政府委托甲厂所在镇的派出所对甲厂进行查封,从而使得甲厂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甲厂就此行政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县环保局收取环境检测费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甲厂可以就县环保局的什么行为申请复议?


2.如果甲厂不服县政府下令关闭该厂的行政行为,想要申请复议,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3.在上题的假设下,若甲厂申请复议时还要求审查《规定》,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4.甲厂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院审理本案时,是否必须适用《规定》?为什么?


6.A县政府委托派出所对甲厂采取查封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7.若甲厂认为查封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答案:
解析:

1.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县环保局有两个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征收,二是行政许可不作为,甲厂可以就这两个行为或其中之一,向县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应为A县上一级政府,即市政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应于30日内依法处理。


4.本案应以县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的被告应是委托派出所的县政府。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法院可以不适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法院可以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必须是在该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


6.不合法。查封甲厂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行政强制行为不得委托。


7.甲厂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甲厂未履行法定手续,一直在违法经营,其违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无法取得国家赔偿。




本题涉及《行政强制法》,该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对之前散见于各单行法中或是在单行法中没有规定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统一规定,考生应当高度重视。四、信息公开



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需质证
答案:A
解析: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仍然属于当事人的证据,和一般证据没有本质区别,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即原被告之间进行质证,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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