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三)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7年主观题考试题目及答案,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

(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

(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的分享,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C.安某4. 5万元,赵曱5. 5万元 D.安某2. 5万元,赵曱7. 5万元

答案:C
解析:
考点:继承
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 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 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 5万元。安某应得4. 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

陈某因疑似肺结核,被送至某著名三级甲等医院急诊科,由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该医院附属医学院博士生赵某和王某接诊实施抢救,因抢救操作失误导致陈某胸腔被压迫、大量出血。后赵某以主任医师名义错误地开出输人大量抗生素处方,最终导致陈某医治无效死亡。后王某为了防止媒体大量曝光其不合法医疗行为,将陈某的手术诊断和处方进行了修改,使陈某从篡改后的资料看来符合自然死亡的表现。对于各方责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医院以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赵某和王某充任医师,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B.赵某和王某抢救操作失误,导致陈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C.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医院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D.王某擅自篡改陈某的医疗诊断资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医疗机构侵权
讲解:《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机构侵权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本题中,医院以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赵某和王某充任医师,显然存在过错,且赵某和王某抢救操作失误造成陈某死亡,同样存在过错。因为赵某和王某属宁医院工作人员,其过错行为视为医院的过错,故最终应当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故A、B两项正确,C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因为王某擅自篡改病历,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故,D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规定:“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下列关于该规定的理解,错误的是?


A.法庭当庭宣判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B.法庭当庭宣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

C.法庭当庭宣判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D.法庭当庭宣判是审判公开性和终局性的体现
答案:D
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对法庭当庭宣判制度的理解。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其中一项要求是,在庭审结束后,应迅速做出裁判并予以宣告,故A选项正确。迅速审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刑事指控后,有权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提高当庭宣判率,都是体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故C选项正确。当庭宣判与审判公开性是审判制度的两个范畴,且当庭宣判并不体现终局性,故D选项错误。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
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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