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

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

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

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

【答案】B

【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提取物证的名称、数量的记录,属于笔录证据,而不是书证。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该通话记录以其通话时间、通话对象、通话次数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应属于书证。

C项错误,不可选,销赃所得10万元赃款存入银行的存折,既是物证,又是书证,它所记录的嫌疑人销赃犯罪金额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属性,是书证;存折的存在能证明赃款的去向,作案的方式,所以,又具有物证属性。故C项不完全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中案发以后,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图片记录,应属笔录类证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本案中,定金条款合法有效,甲应支付其100万元
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C.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超过40万元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乙有权主张甲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D.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但乙仅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40万元,另返还其余的30万元

答案:D
解析:

甲与乙婚后6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下列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 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的人。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关于车船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由其定期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B.农业、渔业用途的车船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享受免税待遇
C.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D.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和公务车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答案:A,C
解析:
《车船税法》第 1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A 项正确;第 3 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故免征车船税的范围不包括农业用途的车船,B 项错误;第 4 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C 项正确;D 项说法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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