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答案】D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A项所述将应当讯问被告人错成"可以不讯问被告人",故不选。
B项错误,不可选。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听取意见的,法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也就是说,辩护律师没提出要求的,可以不当面听取意见。B项不顾律师要求的条件,认为一律应当听取,显然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基于诉讼监督职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C项所述应当提出意见,显然错误。
D项正确,当选。D项所述符合上述法条规定,故正确
2.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B.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答案】B
【考点】执行;死刑的执行主体
【解析】B项正确,当选。依据《高法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B项所述由"B市中级法院"执行赵某死刑正确,B项当选。
A、C、D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可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
B: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
C: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三为甲市监狱的监管人员,李四因犯故意伤害罪在该监狱服刑。因李四经常违反监狱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张三对李四极其反感。张三欲让李四“老实”点,遂决定给李四一个教训。20 1 3年3月1 5日下午,张三把李四叫到办公室,对李四实施暴力,造成李四轻伤。事后,李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 20 1 3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 1 3年6月20日,对张三予以拘留,并在6月2 1日,申请对张三批捕。7月1 0日,有关部门对张三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经有关人员的申请,侦查部门决定变更张三的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8月1 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认为对张三定罪的证据不足,遂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且未将该不起诉决定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李四不服该不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2.本案的侦查机关欲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本案中,谁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4.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6.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
【参考答案】
1.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检察机关对张三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需要张三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3.张三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李四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于李四的自诉,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6.本案有以下三项程序错误:
(1)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批捕期间。(2)检察机关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李四和侦查机关,本题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并未通知任何机关和个人,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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