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重点罪名(1)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滥用职权罪

(一)定义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形:

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2)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司法认定

1.渎职罪主体的范围: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

2.罪数的认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滥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又构成犯罪的,从一重论处,定滥用职权罪,而不以滥用职权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并罚。

2)刑法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对此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原则来处理,即以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定性。

3.其他相关规定:

1)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滥用职权,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二、玩忽职守罪

(一)定义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则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2.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玩忽职守的过失,只是想把工作做好,但由于能力、水平有限或者原因,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属于工作失误。

2.罪数的认定

刑法397条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对此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原则来处理,即以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定性。

3.其他规定

1)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4)对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5)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6)对于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如若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说法正确的?
A.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 的犯罪
B.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 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
C.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D: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 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 不能由单位构成,本题并不严密。选项BCD是对法条的 直接阐述。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要求特 殊主体,那么非特殊主体只能和特殊主体一起构成共犯; 根据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明确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串通 招标罪处罚;根据第228条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明确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无此目的,当然不构成犯罪。所 以选项BD正确,C错误。

下列关系中,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

A: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
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
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
D: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答案:D
解析:
A选项属于人情关系,不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选项为共有关系;C选项为继承关系;只有D选项为债的关系。

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A、公法和私法
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D、市民法与长官法
答案:C
解析:
【考点】罗马法分类【详解】公法和私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而作的分类。公法是指有关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则是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故A项错误。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是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则是规定私权保护方法的法律。故B项错误。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是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自然法按《法学阶梯》的解释,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市民法是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处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关系。故C项正确。市民法与长官法是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市民法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为最多。故D项错误。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B.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D.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所以,A项错误,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该规定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所以,B项正确。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错误。该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2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所以,D项错误。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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