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缓刑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缓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含义: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来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两种。

(一)一般缓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被发现漏罪,没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性判令,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二)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性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二、适用条件: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注意三点:其一,这里所说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其二,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其三,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2.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如果犯罪人具备上述条件,并属于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必须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突然袭击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1.(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四、缓刑考察内容:

1.实行社区矫正。

2.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

3.考察其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或者是否还有判决宣告前其他罪没有判决以及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性判令的情形。

4.对战时缓刑犯的考察,主要考察其在战争中是否有立功表现。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五、缓刑的期满与撤销(★★★★)

(一)缓刑的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性判令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性判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刑期。(注意:“折抵”并不是“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中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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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合伙企业有孙某、唐某、赵某三名合伙人,为经营合伙事务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物运输。1年后孙某、唐某私下商量决定卖掉该车并平分剩余款项,于是二人趁赵某出国度假的时候,将该车出售给牛某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孙某、唐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货车的所有权
B.如果牛某善意取得了该车所有权,孙某、唐某应赔偿赵某损失
C.如果牛某非善意。则转让行为无效
D.孙某、赵某有权对货车进行出卖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孙某、唐某未征求张某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张某的份额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牛某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本题答案为ABC。

某市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机电公司从乙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系伪造,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县机电公司不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过重,遂作出没收3辆汽车但不罚款的复议决定。机电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被告应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B.乙县贸易公司为第三人
C.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改变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决定,被告应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法院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法院,也就是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复议机关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两者均有管辖权。

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 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 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B.《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 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 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 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D.《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 者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答案:C,D
解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 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 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 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正确答案为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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