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特点和学习方法
发布时间:2021-11-2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被誉为“国家第一考”,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换名而来。刑法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也是理论性较强的一科。在学习刑法时,不能禁锢自己的思维,要结合刑法的特点进行学习,这样学习才可以轻松一些。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刑法的特点和学习方法,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从司法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一直都是重要考试科目,所占分值较高。刑法的特点分为三点,有实务性、综合性和开放性。
一、实务性
法考是为了培养专业的法律实务人才,在刑法学科突出地表现为考题越来越关注社会热点,重视题目的实务性,以此综合考查考生的事实分析与法律适用能力。比如2020年刑法客观题中就考查了实践中频发的手机主板诈骗案,而在主观题中则考查了有真实案例原型的盗窃沉香案。
二、综合性
法考整体趋势是逐渐提高命题的综合性,就刑法学科而言,不仅出现刑法学科内部的综合考查,也呈现出刑法与其他学科(诸如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跨学科综合考查趋势。
三、开放性
刑法是所有学科中开放性最强的学科,有大量的观点展示问题会在每年的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中不同程度的考查。各种复习资料中,对考试会涉及的观点展示问题都会有一定的提示和总结,建议考生在掌握通说观点的基础上,熟悉其他不同学说的观点。
刑法在法考中是理论性较强的一个科目,涉及的学说观点众多,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对于刑法的记忆,必须要理解性记忆,死记硬背是万万不可取的。在做刑法考题时,不能一开始就得出结论,要把刑法当数学题来做,提炼刑法判断的公式要件,做题时就套入公式。
刑法分则罪名细节极碎,记忆难度较大
。所以各位考生在复习时,对于常考的高频罪名、混淆罪名都要区分清楚,可以利用表格将这些罪名不同的地方一一罗列出来,这样便于对比记忆,做题时也方便直接调用。
好了,今天就分享这些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答案:A
解析:
【考点】国务院机构的合并【详解】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答案A为正确答案。【陷阱】区分国务院各不同级别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的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它们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B. 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C. 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D. 一个法律条文可能既规定了合法后果,也规定了违法后果
答案:B,C,D
解析: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它们之问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故A项错误。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例如,《刑 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是贪污罪。”第邡3条紧接着规定了贪污罪的法律后果:“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B项正确。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 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例如,《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刑法》第乃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 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C项正确。一个法律条文可能既 规定了合法后果,也规定了违法后果。例如,《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本题应选B、C、D三项。
下列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
A.第一审法院认为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马某上诉, 检察院没有抗诉, 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直接加重马某量刑
B.第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赵某上诉, 检察院没有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量刑畸轻, 可以直接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但不得加重赵某的刑罚
C.第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 王某有期徒刑1年, 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检察院认为对金某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将金某和王某都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D.第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石某上诉后, 第二审法院将石某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
答案:A,C,D
解析:
《 刑事诉讼法》 第 226 条第1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故 A 项违法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 刑诉法解释》 第 325 条规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 同案审理的案件, 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 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 二) 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 可以改变罪名, 但不得加重刑罚; ( 三)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 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 五)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 不得增加宣告; 原判宣告禁止令的, 不得增加内容、 延长期限;( 六)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 不得限制减刑; ( 七)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但判处的刑罚畸轻、 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 不得直接加重刑罚、 适用附加刑, 也不得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 应当在第二审判决、 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故 B 项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CD 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农民王某与其子用拖拉机将西瓜运到县城卖,刚刚到县城,就被一伙小混混围住,硬要低价购买,王某不同意,并暗示其子到城关派出所报案。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对王某之子说,警察已经下班,派不出人。王某之子哭着跑了回来,小混混得知派出所不愿干预,就一哄而上,将西瓜一抢而光。王某因此损失2000元。次日,王某以该城关派出所不作为为由,将其告至法院。法院发现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事实,但是西瓜已经被抢,判决责令履行已经无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A:变更判决
B:维持判决
C:确认判决
D:撤销判决
答案: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伤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的西瓜已经被抢光,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被告不作为之行为违法的判决,故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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