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精解!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发布时间:2019-07-04


当当当当!国家司法考试知识点专项精解来了!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小伙伴们拿起你的小本本认真听讲啦!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
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2.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对象是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本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狠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实际上是指导致妇女产生了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是指猥亵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意志,使妇女的性的自主权受到侵害。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强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换言之,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一切行为,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狠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刑法第237条第3款仅规定了猥亵儿童,而没有规定猥亵、侮辱儿童,如果机械地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必然造成以下两种结局之一:其一,猥亵儿童的是犯罪行为,但侮辱儿童的不是犯罪行为。这不合理。其二,猥亵儿童的是猥亵儿童罪,侮辱儿童的成立第246条的侮辱罪。这不妥当。
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社会的性风尚与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
3.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4.
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行为人出于报复等动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也成立本罪。
(二)认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犯罪构成不同:(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此外应注意的是,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般不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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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民事代理行为中,属于表见代理的是( )。

A.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所作出的代理行为
B.某公司销售员被公司解除职务后,继续以该公司销售员身份与原客户订立销售公司产品的合同
C.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答案:B
解析:
知识点: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选项A属于越权的无权代理。选项C属于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选项D属于根本没有代理权。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用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设定了抵押担保,同时乙公司为此提供了一般保证,丙公司用自己所有的股票设定了质押;各方对实现担保的顺序没有约定。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A银行应当先就机器设备实现债权
B.A银行应当先就乙公司的保证实现债权
C.A银行就乙公司的保证与丙公司的质押实现债权,无先后顺序
D.假设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C,D
解析: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选项A正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正确)。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选项D正确)。

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 否颁发的决定(新《律师法》已变更)。按照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发的决定
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 发的决定 .
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 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 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答案:A
解析:
。我国原《律师法》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关于期 限的规定确有不同,见原《律师法》第11条和《行政许可 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了因种不同的许 可期限:其一,一般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其二,可以当场许可 的,当时作出;其三,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 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 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其四,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原〈〈,律师法》规定的期限只是 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期限不同,但由于《行政许可 法》第42条中有“但书”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本 题中,原《律师法》第11'条规定的期限属于《行政许可法》 第42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应该“依照其规 定”,即司法厅应当适用原《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 颁发的决定。

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
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
C:该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答案:D
解析:
【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详解】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缺陷的,仲裁委员会无权自行变更。《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同时我们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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