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选择题答案解析(12)

发布时间:2020-08-1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考试科目《民法》的选择题答案解析,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高某与死者李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不久,李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7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李某之妻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规定,向高某索要女儿依据抚养费。高某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为由,拒绝做出赔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B.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外部证成

C.法官对本案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的过程

D.李某之妻和高某的举动,均显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答案】AC。

解析:A选项错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冲突解决原则,本案中《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个是基本法律,一个是行政法规,显然属于不同位阶。

B选项正确,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对法律渊源的辩论(围绕大前提展开),是典型的外部证成。

C选项错误,案件事实是法官在法律规范的立场下,通过“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所得到的结果,案件事实本身就带有鲜明的规范性立场和裁判者价值判断,所以注定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判断过程。

D选项正确,指引作用主要体现为依法办事,显然李某之妻和高某的行为均是依法而为,都属于接受了法律的指引。

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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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其中,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是、

A、进行斡旋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而调停的第三方只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B、斡旋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调停的第三方则需要承担责任
C、斡旋的第三方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
D、斡旋一般是第三方善意主动进行的;调停的第三国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而参与争端解决的
答案:C
解析:
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由此可见,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是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因此,可以肯定C项是正确的。进行斡旋和调停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在斡旋和调停的情况下,争端当事国有完全的自由。斡旋和调停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它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动视为不友好。由此可否定A、B、D项。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代为预售其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乙公司代甲公司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延期竣工致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购房人交房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C: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
D: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乙公司对购房人的抗辩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故A、C、D三项正确。

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 终止侦查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在不同的阶段分别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在立案阶段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即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即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4)在审判阶段是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即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
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
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
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李某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
B.李某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C.根据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应对事实二中携带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D.根据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对事实二中携带毒品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李某携带毒品跨越国境进入我国,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是指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贩卖毒品等8种犯罪行为负责,而对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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