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试题(2020-10-24)

发布时间:2020-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考点】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取回权

【难度】

【答案】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由此可知,重整程序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项法院申请转入重整程序,A项错误,不当选。

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由此可知,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而重整程序终止后才开始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包括在重整程序中,B项错误,不当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C项正确,当选。

《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D项中,租期届至,合同实现约定的可取回的条件已经符合,出租人可以要求返还所出租的房屋,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项表述是严格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A、维护法官形象和司法尊严
B、维护司法独立
C、有利于法律监督
D、有利于公开审判
答案:A
解析:
严格约束法官的职务外活动作为司法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20 1 0年6月20下午6时许,居住在平凉市A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一同到本市B区寻找外婆时,王某不幸被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王某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并造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事后,刘某仅支付医疗费1 1 70元,其余费用至今未付。现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58. 99元(含已付1 1 70元)、护理费901. 5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鉴定费1 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90. 49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双方就赔偿数额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与此同时,王某提出妻子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与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58. 99元、护理费901. 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 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共计14290. 49元,除已支付1 1 70元外,实际再付13120. 49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二审审理的法官是王某的表哥,现欲申请再审。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王某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若王某向平凉市C区法院起诉,刘某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C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请问能否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3.本案诉讼中,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就哪些事项进行举证证明?若饲养人刘某主张王某是故意逗狗造成损伤,该主张应有谁来证明?


4.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


5.王某的妻子李某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可以,庭审中李某可否不出庭?


6.本案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


7.若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刘某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刘某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平凉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在本案中两者重合为B区。


2.不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内的应诉管辖规则,单纯的违背地域管辖规则时,受诉法院不能移送,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行为使得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


3.王某应就刘某的狗将其咬伤的事实,花费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证明。王某故意斗狗遭咬伤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刘某举证证明。


4.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属于书证,双方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王某妻子若出庭作证属于证人证言。


5.可以作证人,原因在于证人不是回避的主体。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6.《民事诉讼法》第1 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二审可以不开庭。


7.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一有限再审。但是刘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卢小美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与郭冬进行交涉,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
(2)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意见一致后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3)设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由郭冬再向卢小美赔偿1万元,并且当庭将钱款交付。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都签了名。次日,卢小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卢小美在反悔时,声称法院在调解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也几次向卢小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冬的父亲是表兄弟,暗示卢小美见好就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卢小美才同意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卢小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对于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请求,法院不应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
(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卢小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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