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2020-09-17)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

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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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坐火车期间,与旅客许某搭话。期间,王某利用为许某泡方便面之机,投放了安眠药,许某食用后不久昏昏欲睡。王某趁机拿走许某价值3000元的财物,后王某被抓获。对于王某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法官产生了争论。甲法官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火车上,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乙法官认为,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应注意探求法律的精神,本案中王某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并没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也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A.《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甲法官的解释侧重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乙法官的解释侧重实现法律的可接受性
C.在法律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D.该案的处理表明,语言具有开放性,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过程中
答案:B,D
解析:
A错:只有立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错:即便有法律规则,具体案件的处理也应符合原则。

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答案:B,C,D
解析: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
B.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C.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D.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额
答案:A,B,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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