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卷一)历年真题(2020-10-17)

发布时间:2020-10-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甲公司分别欠乙、丙公司百万借款,均已到期,甲公司有房和古董花瓶可抵押。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着礼物找到甲公司,对其说:“你的东西只足够偿还我的借款,不如和我司签订抵押合同。”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主张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不成立

C.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权

D.丙公司可主张撤销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抵押权;债的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

【难度】★★

【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不存在上述情形,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并非无效,丙公司无权主张合同无效。A项错误,不当选。

甲、乙公司达成抵押合意时,抵押合同即成立,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亦不等于抵押权设立。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即已成立。B项错误,不当选。

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移转占有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因甲、乙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设立,花瓶的抵押权已经设立。C项错误,不当选。

甲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欠款均已到期,根据题干“你的东西只足够偿还我的借款,不如和我司签订抵押合同”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后,将不能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对履行丙公司的债务产生影响,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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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2年3月4日清晨,周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院子内,经向人打探,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周某对此牛精心饲养,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遂请来兽医给予诊治,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个月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陈某来到周某家,向周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周某索要母牛和牛犊。周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2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陈某给予补偿。陈某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2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针对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周某行为为拾得遗失物,构成无权占有,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权利人陈某
B.周某为陈某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陈某应给付周某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290元
C.周某应将母牛作为原物归还陈某,而牛犊作为孳息应归周某所有
D.陈某除给付周某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无须再支付周某一定的劳务报酬
答案:C
解析:
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以周某应当将母牛及其孳息返还给陈某,所以A正确。 B.正确。本题中,周某对陈某的母牛细心照料,为其接生,构成无因管理,所花费用都是必要费用,应当由陈某承担,所以B正确。 C.错误。牛犊属于母牛的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周某不能取得对牛犊的所有权,所以C项错误。 D.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以及无因管理的一般理论,周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报酬,所以D正确。

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未成年的5岁女儿丁。因为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已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乙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丁的继承权可以由戊行使
B:乙的继承权应由丙代为行使
C:丁的继承权也应由丙代为行使
D:乙、丁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
答案:B,C
解析:
题干中的乙、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此,《继承法》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配偶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乙、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丙作为乙的成年子女、丁的成年兄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乙、丁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所以,B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而戊不是乙、丁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所以,A选项也是错误的。

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
现大华公司欲将其15%股权转让给天际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A.该转让须经其他三位股东一致同意
B.若大地公司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转让的,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C.若大地公司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转让的,大华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BBS和大田公司都明确表示同意,而大地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做任何答复,则该股权转让有效
D.若大田公司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主张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D
解析:
。考查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的基本规则。ABC选项说法正确。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的转让有效。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1条的规定。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2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与乙大学同学,结婚后,甲父母出资200万,乙父母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结婚多年,两人感情逐渐出现问题,乙在外与丙长期同居。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乙损害赔偿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D、该房屋属于甲、乙按份共有
答案:D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屋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属于甲、乙按份共有。《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甲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是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A选项错误。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属于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赔偿义务人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人,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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