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概述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物权变动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对物权由产生到消亡的动态描述。
1.物权的取得
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如因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接收无主财产、没收财产、添附、善意取得制度等方式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的物权,包括创设和移转两种形式。创设取得,是指物权人在物上为他人设立他物权。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移转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的物权移转给他人。如因买卖、借贷、互易、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
2.物权的变更
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改变。客体的变更是指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内容的变更是指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延长、缩短等。
3.物权的转让
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的更替,即物权由原权利人移转于他人,前者丧失该物权而后者取得取得该物权。其实质为物权的移转取得。
4.物权的消灭
是指某一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说,即为物权的丧失。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他物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相对的消灭是指原主体丧失某一物权而由其他权利主体取得,实质是物权的移转取得。如因买卖行为,出卖人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由买受人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三、物债区分原则
虽然我国通说并未完全接受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即使认为我国立法不承认处分行为,也应该承认我们是区分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结果的。
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又称债权行为,一般体现为合同或者单独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前者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后者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务免除。负担行为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处分行为则是导致权利发生直接变动。
区分原则即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所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区分对世权与对人权的逻辑结果,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是立法政策选择,与逻辑无关。故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不代表不承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意义:有效的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不以负担义务者有处分权为必要,有效的处分行为则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以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例。有效债权行为和法定公示形式的结合导致物权变动。公式化表示为:有效债权行为+法定公示形式=物权变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买卖合同导致所有权移转为例,其物权变动公式化表示为:有效买卖合同+登记或交付=所有权移转。据此:
1.登记或交付是否完成,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即使登记或交付没有完成,买卖合同也可以有效,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的效力,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在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2.登记或交付不完成,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必须同时具备有效买卖合同和完成登记或交付两个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合同无效,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债权合同无效时,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或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V1原装”
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A、担任某食品厂法律顾问
B、1998年以非律师身份在某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
C、2001年担任A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人
D、担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
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
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
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
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
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
A.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只在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时承担朴偿责任
D.旅游行程开始后,旅游者不得无故解除旅游合同,否则需向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旅游合同
讲解:《旅游法》第5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规定》第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A项正确。《旅游纠纷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B项正确。
《旅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需要注意的是,《旅游纠纷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是对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是从侵权法角度所作的规定,从合同法角度而言,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据此,C项错误。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据此,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只是在解除合同后,需要赔偿旅游社的信赖利益损失,即扣除必要费用。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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