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但如果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将一方的个人债务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确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遗嘱或赠与合同合同所附带的债务。

6.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或为满足个人私欲而奢侈挥霍所负的债务等。

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离婚时不得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请偿。如果对方同意以共同财产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约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得的个人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替对方清偿了个人债务的,可构成无因管理,请求对方偿还。

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婚前个人债务向共同债务的转化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负举证责任。

2.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实质是明确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夫妻双方互有法定代理权,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夫妻双方并无法定代理权。并对之前司法解释之规定,作出了调整。

3.分居期间的借款

分居不是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无论采用何种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该协议或判决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确定的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典型真题】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2.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张某想借钱炒股,王某不同意,张某说:“我自己借钱自己还!”二人书面约定此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不知有此约定的同事孙某借钱,双方未约定利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

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王某所有的财产还款

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她与张某之间的约定

D.张某还款时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孙某支付利息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B: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执行合伙事务
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答案:B
解析:
【考点】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故B项不正确,应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故D项说法正确。

关于询问证人应当遵守的规则,表述正确的有( )。

A.应当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B.一案有多个证人的,应当分别进行询问
C.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D.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E.只能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
答案:B,C,D,E
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只能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证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以选项E正确。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律师询问他对公司享有哪些权利,刘律师作了下列解答,其中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B: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C: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向其分配红利
D: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该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法第35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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