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情势变更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情势变更,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如严重通货膨胀、法律变动、行政行为等。“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债务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两种情形都无情势变更问题。

2.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的交易风险,不由情势变更规则进行调整和矫正。

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币值、汇率的涨落、市场的兴衰等都可能成为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共同原因,但两者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关键在于该风险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是指订立合同时就显失公平,而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而产生的显失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

4.情势变更构成要件

1)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成立前属于当事人应当纳入考虑是否进行交易的风险,合同履行完毕后,债的关系已经消灭。

2)客观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果是可预见的风险,则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如商业风险。但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则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适用情势变更。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应由该当事人承担损失。如因一方迟延后发生情势变更的,该迟延一方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主张情势变更。

4)继续履行将导致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的一个针对一个购销煤气表的合同纠纷的函中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之间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原来是每吨4400至4600元,后来国家一下上调到每吨16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按原来的合同履行,对供方显失公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5.特殊审核程序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6.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

1)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2)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如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等等。

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

【典型真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答案: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教唆一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去盗窃,又将盗窃的方法教授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实施,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A.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罚
B.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并罚
C.只能按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D.只能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答案:A
解析:

共用题干

李某15周岁,长相成熟,常被陌生人误认为已满20周岁,一日,其在国外的叔叔赠与李某5000元人民币,李某欣然接受,并用其中的60元购买了《英汉双解词典》一本,用4000元购买了电脑一台,再将剩下的940元授权好友张某以其(李某)名义购买物品,上述行为均未告知李某父母。有关这些行为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接受叔叔赠与的行为效力未定
B:购买《英汉双解词典》的行为效力未定
C:购买电脑的行为效力未定
D:授权张某的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


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


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

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

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

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 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不当选。

2006年5月17日,马来西亚人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领海运输我国限制进口货物。被我国某海关查获。某海关经查认定,陈某运输的以上货物无合法证明,其以运往马来两亚海防为名,实际准备运往我国内地。某海关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决定没收其所有物品。香港某有限公司不服某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以被没收财物的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陈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题:(1)此案是否为涉外行政诉讼?
(2)该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某海关主张香港某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
解析:
(1)此案第三人陈某为马来西亚人,具有主体的涉外性,故此案为涉外行政诉讼。(2)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告主张香港某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的请求能否成立,关键取决于香港某有限公司能否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它是被没收货物的所有权人。如果香港某有限公司能够证明它是被没收货物的所有权人,香港某有限公司具有原告资格,被告的请求不能成立;如果香港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它是该货物的所有权人,被告的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香港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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