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赠与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一、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为合同,需要经历要约与承诺的订立过程,受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合同不成立,故并非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非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捐助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偿行为、非要式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偿行为、要式行为、死因行为。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移转之前,是指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行使效力: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发生撤销的效力。任意撤销之前已经部分交付的动产,不得请求返还。赠与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之损失。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事由: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其他情形,只能由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行使效力:自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发生撤销的效力,合同溯及自始无效。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典型真题】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答案:BC

四、赠与人的违约责任

1.赠与人的过错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六、附义务的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所附义务属于合同内容,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一般成立即生效。并且受赠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因两者之间不构成对价关系。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得撤销赠与。

赠与可以附条件,所附条件仅影响合同的生效或失效,但不影响合同内容。

【典型真题】

1.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哪些表述正确?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答案:AC

2.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案,被害人王某是精神病人,那么对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表述是准确的?

A:王某不是当事人
B:王某是当事人,但其诉讼权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C:王某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
D:王某是刑事被害人,必须有他参加,法庭才能开庭审理
答案:B
解析:
被害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没有诉讼能力的要求,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下列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案件均应由中级法院一审
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法院一审
C、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应当分案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应由中级法院审理
答案:A,B,C,D
解析:
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对最低级别的控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属于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则属于高级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错在“均应”字上,太绝对了,该选项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在案件的管辖权转移上,下级可以给移送上级;上级不得移送给下级,故此,B表述错误,系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464条的规定,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可分案处理,即可分案审理也可一并审理,所以,C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并非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法定最高刑7年),故此,D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甲某酒后看到乙与其父亲发生争吵,拿起一根大棒,朝乙猛击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正与乙争吵的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某的行为:( )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答案:A
解析:
考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讲解: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因为甲的行为本有对乙的伤害故意,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造成后果的,也成立故意,因此甲应承担故意伤害 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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